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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州专业损害赔偿律师解答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区别

2020-10-06 15:36 来源:zlw003
核心提示:肖像权和姓名权有什么不同点呢?姓名权是什么?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,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,一定会有所收获。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。随州专业

肖像权和姓名权有什么不同点呢?姓名权是什么?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,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,一定会有所收获。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。
 
随州专业损害赔偿律师解答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区别
肖像权一般有两个要件,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,二是以盈利为目的。名誉权则不同,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声誉从而达到贬低对方形象的目的。至于姓名权,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。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冒用。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18条,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。
 
随州专业损害赔偿律师解答姓名权是什么
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、使用、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。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。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也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冒用。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18条,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。
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:
1、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,法人不享有姓名权。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,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。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,享有的是名称权。
2、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。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,他人不得享有、使用,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。专有的客体,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,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,而且也包括笔名、艺名、别号等。
3、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、使用他人的姓名。姓名权是绝对权、对世权,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,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,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。
 
看到这里,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,肖像权一般有两个要件,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,二是以盈利为目的。如果你还有疑问,可以咨询我们的随州专业损害赔偿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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